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的制度与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描述: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和各部门职责,以及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2. 招聘流程和面试标准:制定招聘流程,明确招聘渠道和面试方式,并设定明确的面试标准和评估指标。
3. 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薪酬福利制度:制定薪酬福利制度,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公平性。
5. 派遣流程和管理:制定派遣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派遣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派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 培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培训和考核制度,以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
通过实施这些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提高派遣效率和质量,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同时,还可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2
一、为优化学校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管理、使用劳务派遣行为,以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组织人事处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的规划、接收、使用清退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
三、学校组织人事处根据学校用工部门提出的用工申请,结合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制定劳务派遣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劳务派遣计划应包括劳务使用岗位、数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涵盖劳务合同期限;派遣劳动者的身体、技能状况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岗位的要求等。
五、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学校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为司机、文印室管理员、水电管理员和实训室管理员岗位。
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将劳动合同提交学校备案。
七、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学校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用工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八、劳务派遣协议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派遣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均不得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学校。
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学校用工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学校员工一样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十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协商确定;
(二)社保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规定代为缴纳;
(三)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学校发放的误餐补贴;
(四)劳务派遣人员按学校要求加班的,按学校有关加班管理制度规定,由学校支付加班费;
(五)学校按派遣协议约定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应确保派遣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3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盐城市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xx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合同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专及以上学历的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两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派遣人员严重违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员会或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3.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竿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派遣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7:00,特殊情况下需加班2-4小时(视情况而定,有加班费)。做六休
一,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5劳动纪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5.1.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以便考勤登记。
5.1.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5.2迟到及早退
5.2.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5.2.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5.2.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5.2.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5.3旷工
5.3.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5.3.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5.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5.4.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5.4.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的罚款。
5.4.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本制度由xx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xx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xxxxx(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3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人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或获得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省统一的标准、程序,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信用评价分级及标准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按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4420-2022)(附件1)进行评分与分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AA级(信用状况良好)、A级(信用状况较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C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得分小于60分的,评定为C级;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90分的,评定为B级;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10分的,评定为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且小于120分的,评定为A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的,评定为AAA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人社部门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新的信用等级认定与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的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应当一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自评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人社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函询或前往劳务派遣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三)公示。经审核后,人社部门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经公示后,由人社部门将确定的信用等级结果按规定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章公示期间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实,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劳务派遣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但恶意举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部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被评价单位对人社部门不改变拟确定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社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经复核,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修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异议不成立的,不再另行公示。
第五章信用等级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对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优先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可免费获取劳动关系诊断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六)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资格,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共享信用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六)优先列为有关培育试点对象,优先培育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共享信用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适当降低比例、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用江苏等官方网站发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跟踪管理、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有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出台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如果您觉得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我们非常希望您能够将其分享给更多的人。最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内容。祝您生活愉快!
本内容由用户 John King 上传分享,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联系我们(点这里联系)处理。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7juzi.com/38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