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包括体育课的安排、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体育器材的管理、体育设施的维护等。学校体育规章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师生行为,保障体育教学和锻炼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体育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学校体育规章制度明确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具体要求,如上课时间、教学内容、考核标准等,确保了体育教学和锻炼的有序进行。其次,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师生在体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学生应积极参与体育活动、遵守纪律等,教师则应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生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和习惯,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
此外,学校体育规章制度还有助于维护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安全和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同时,规章制度还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学校和师生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总之,学校体育规章制度是保障学校体育教学和锻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1
贯彻国家教委、国家体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体健康成长,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按《条例》规定,要全面搞好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学校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要努力完成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切实加强对本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1、建立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长王为副组长,组员有总务主任和体育教研组长,副组长主持该小组的日常工作,体育教研组长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审批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制定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规章制度;预算、审核和监督学校每年体育工作经费;对学校体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级和教师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建全体育教研组,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落实学校对体育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组织学校体育工作和正常开展,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积累保存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3、在学校体育工作上,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课外结合,校内校外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努力做好学校体育课工作。
(1)教导处要坚决保证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教学时间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严禁随意挤占挪用体育课时间。切实保证学生每周体育课、体锻课,要坚持做好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
(2)体育组要加强对体育教学标准、教材、教法的学习和研究,要努力备好每一节课,写好每一节的教案,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坚决不允许无教案上课或用同一本教案对不同年级使用,对备课、上课,辅导等工作,纳入本校量化考核。
(3)体育教研组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每周安排2-3次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4)体育教研组要把推行《国家测试标准》和体育合格率当做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并做好验收班级达标率制度。
(5)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组织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组建适合本校条件的各类业余体育训练队。坚持定期的业余训练,要组织好本校每年一届的田径运动会和各类体育单项比赛,积极组织参加县举办的有关体育比赛,要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比赛水平和成绩。学校要注意加强对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帮助他们参加上级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或外出参观学习,对他们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与其它任课教师一视同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工作服装、津贴等基本待遇。学校对体育工作将逐步确立有关项目的工作质量标准,按标准实施本校量化考核。对体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班主任、体育教师每年进行表彰奖励。凡体育达标率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的.班级,当年不能评选先进集体,其班主任和体育教师不能评选为优秀教师,体育成绩不合格,体育不达标的学生不能评选市、县、校优秀少先队员、队长。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校体育工作的监督。定期上报有关的计划、总结或单行材料。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面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积极开展三课、三操、二活动,不断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订以下制度。
1、加强体育工作的领导,体育工作要列为学校主要工作之一。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即为体育合格;体育成绩合格;经常参加两课、两操、两活动。
3、对体育达不到良好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体育不合格者,毕业时经补考不及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
4、一个班的体育及格率应作为评选先进班集体的条件之一。
5、逐步建立和健全学校体育合格登记卡,并记入学生档案。
6、要求体育教师认真安排和组织好运动会、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各种大型活动。
7、体育课要求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课堂教学要规范,要使体育课堂成为培养和锻炼学生组织性的典范,一学期体育课旷课三节或请假耽误全期1/3时间者,均定为体育不合格。
8、有计划的组织学校体育运动会,要保持和发展体育传统项目。各队教练每期必须定出训练计划和具体时间的安排。运动员必须严格挑选,除注意体育素质外,还要严格要求运动员思想品质好,文化课成绩。
9、体育器材、服装,必须有专人保管,做到一月一整理,半年一清仓,帐目、实物两对照,借、还手续清楚,对严重破坏和丢失公物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同时定期做好体育设施的检修工作,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
10、教职员工必须积极支持体育工作的开展,班主任要配合体育教师抓好学生的体育锻炼,对参加学校运动队的学生要给予时间保证,课外活动和体育课时间不得随便侵占。
11、保证体育经费,关心和解决体育教师的实际问题。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2
xx学校体育场馆是我校体育教学、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以及开展师生业余体育活动的重要教学设施和训练基地。为了更好地使用和充分发挥其功能,特从场地、器材管理、体育教学使用、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使用、业余体育活动等几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一、场地、器材管理规定体育场地、器材的使用首先必须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需要,上课时间,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体育场、馆;
课余活动时,必须保证学校体育代表队正常训练所需的场地、器材,训练时间段,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占用训练场地和器材。体育场地、器材的安排及使用分配权归体育教研室。
(一)场地使用规定
1、进入场馆内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严禁穿皮鞋、硬底鞋入场;
2、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共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吃口香糖,严禁携带任何饮料、食品入馆;
3、严禁在地板上安装过重的设备、设施等物品,严禁在馆内随意推、拉活动体育设备、设施;
4、讲文明、讲礼貌,严禁在馆内嬉戏、打闹;
5、严禁在馆内吸烟、点放明火,保管好自己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6、严格遵守体育场馆管理制度,服从场馆内管理人员管理,杜绝恶意破坏行为。
(二)体育器材借用制度
1、体育器材必须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使用;
2、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后,方可向学生外借课外体育活动器材;
3、每次体育课前,各班体育委员凭学生证或胸卡登记借用体育器材,当天归还,丢失照价赔偿;
4、损坏体育设施、设备由体育教研室研究、决定,酌情处理;
5、学校体育代表队借用器材,需经体育教研室批准;
6、学校教职工在规定活动时间段,可凭本人健康活动卡登记借用体育器材。
(三)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职责
1、积极为体育教学服务,配合体育教师完成常规教学活动和课余体育活动;
2、主动负责准备上课所需器材,安排教学场地;
3、按制度向全校学生外借体育器材;
4、负责维护体育场馆卫生,定期清理和检修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保证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正常使用;
5、负责全校体育场地、场馆和设备不受侵占和破坏。
二、体育教学使用规定
1、每一次体育课,不超过两个班级同时在体育场馆内上课;
2、上课时间,禁止非上课班级学生、教职工进入体育场馆;
3、任课教师课前做好各项教学活动准备工作,向学生明确体育场馆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好教学环境;
4、严格管理,组织措施严密,安排好每一次教学活动,注意安全;
5、体育场馆内的上课班级,由体育教研室研究、决定。
三、学校体育代表队使用规定
1、体育场馆内的体育设施、场地和设备全部向学校体育代表队开放;
2、各代表队教练员每学期初制定训练计划,拿出场地、器材使用方案,经室主任审核后,由场地、器材管理员统一作出安排;
3、各代表队教练员熟悉场地、器械使用方法、保护方法及注意事项,保证训练安全;
4、各代表队教练员要向队员介绍场地、器械使用方法,明确体育馆各项规章制度,使队员服从管理,刻苦训练,力创佳绩,为校争光。
四、业余体育活动使用规定根据文件,有关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的规定,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决定,在每周一—四15:30—17:30开放我校体育场、馆,具体规定如下:
1、在每周一—四15:30—17:30开放时间段,本校学生可凭学生证或胸卡免费使用我校体育场;
进入体育馆参加体育活动,每人每一次活动酌情少量收费;
2、教职工每周一、三15:30—16:30免费开放,超过这一时间段,每人每次收费五元人民币;
3、非本校人员进入我校体育场,每人每一次活动收费5元人民币;
进入体育馆活动,每人10元/每小时;
4、为保证体育场地、场馆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安全,学校将聘用一些“特困生”建立体育场地、场馆维护部。上述所有收费,全部用于体育场、馆日常维护及器材、器械保养和维修,为“特困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校内实践机会;
5、参加活动人员必须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馆内工作人员管理;
6、活动所需器材,按制度到体育器材室借用,场地由体育教研室统一调配使用。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3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我校的体育工作,卓有实效地培养身体素质方面的“强学生”。同时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以科学的管理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制度如下:
一、评价理念
全面多元,以评价促发展。
二、评价原则
1、全面性。体育工作的评价包括体育教师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全面评价,整体促动。
2、客观性。体育工作的评价从体育工作特有的情况出发,关注过程,更关注结果,注重排除特殊情况。
3、公正性。全体评价人员从促动提高,评价激励的角度出发,必须保证评价过程的真实,评价结果的公正。
三、评价内容
学校体育工作从体育活动、体育课堂、体育训练、体育教学成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1、体育活动的评价:县级运动会,根据学校整体名次和学生单项成绩设体育组团体奖和体育教师个人指导训练奖。具体参照《体育训练制度与奖惩办法》。学校体育节,属于学校正常的体育活动,不设体育教师奖金。
2、体育常规课堂教学的评价:以月为单位,按照教学业务领导的听课情况进行备课、上课和课堂常规三个方面的考核评定,成绩与教师学期评优挂钩。
3、体育训练队的工作评价:根据体育教师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的训练情况,由德育处负责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教师教学月工作约考核中,成绩与教师学期评优挂钩。
4、教学成绩的`评价:学期末由教导处组织对全体体育教师的教学班进行体育理论与技能的抽查测试,成绩与学期内县以上大型体育活动或竞赛,教师的训练、指导成绩共同作为教师个人的学期体育教学成绩,记入教师学期工作的总考核,作为学期评优和晋级的重要条件。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4
一、体育课
1、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体育课中,如确需穿钉鞋时,必须得到体育教师的允许。
2、学生上体育课必须遵守纪律,听清教师关于课堂体育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记住安全要领,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要服从教师的安排和体育干部的调配,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
3、课任体育老师为安全责任人,负责上述安全教育。
二、课外体育活动
1、所有班级和学生参加体育课外活动时一定按规定的项目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其他项目的活动。
2、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相互关心,团结互助,和谐相处,不得追逐、打闹,严禁故意推打,避免发生伤害事故。无意中产生碰撞应懂得表示歉意。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3、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场地自由活动,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4、除因病请假者外,所有学生都要按课表规定的时间进入活动场地。
5、活动开始前,值班老师请学生共同检查活动场地、活动器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6、参加活动的同学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参加不适合自己体能的活动,身体不适者须向老师说明并请假,不得抱病参加活动。
7、铅球等投掷项目在无体育教师或班主任在场时,学生不能自行活动。
8、各班主任老师为安全责任人,体育老师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9、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报告老师,在老师安排下采取急救措施。
三、体育比赛或运动会
1、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体育比赛或运动会规则,服从班主任安排,不进入危险区域,在指定的地区观看比赛。
2、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要顾及周围学生的安全,自己也要遵守运动规则,严格按运动项目的动作顺序进行,并做好准备活动。
3、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组的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4、大会领导小组为安全责任人,对参加运动会的全体师生负责。
四、体育卫生安全
1、学生要学会自我监督,随时注意身体功能状况变化,若有不良症状要及时向教师反映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如果知道自己有病,应先调养或遵照医嘱参加与自己身体相适应的锻炼,禁止患病、带伤学生参加剧烈运动或比赛。
2、学生有以下疾病或症状,禁止参加体育活动;
①体温增高的急性疾病;
②各种内脏疾病(心、肺、肝、肾和胃肠疾病)的急性阶段;
③凡是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肺及支气管咳血,鼻出血,伤后不久而有出血危险,消化道出血后不久等;
④恶性肿瘤;
⑤传染病及慢性疾病,如乙肝等。
3、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学生,禁止参加长跑等长时间剧烈运动的项目锻炼。
五、课间学生安全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的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
1、禁在教学楼楼梯、走道及其转弯处快跑或追逐游戏,以防冲撞他人,造成伤害事故。
2、同学之间相处要和睦,做到言行文明。反对开过分的玩笑,反对用不恰当的言词羞辱或激怒对方,严禁吵架甚至打骂,要注意保持校园课间的安静。
3、严禁在教学楼楼上将任何物品向上抛掷。禁止在窗台和走廊外侧台架上放置花盆或其他物品。
4、学生在教学楼楼上搞卫生擦玻璃时,严禁将身子探出窗外或站在窗旁危险处作业。课间严禁坐在窗台或走廊外侧台架上休息,也不得在窗口等危险地区推拉嘻闹,以防坠落。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切实做好学校各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制定学校员工考勤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打卡考勤。即上班前和下班后打卡,严格遵循打卡时间在岗。
第三条不得擅离职守,如离开本办公室必须告之办公室负责人,确需离岗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告之办公室负责人、未请假离岗的视为擅自离岗。
第四条一天以内(不含一天)请假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使用学校统一的《学校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校长签字批准后,将请假单交予考勤管理员存档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一天以上(含一天)请假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使用中心统一的《员工请假申请单》,请假单一式两份,经校长和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后,一份交予学校考勤管理员、一份交予办公室存档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休假须提前履行休假手续,使用中心统一的《员工休假申请单》,经校长和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后,交予办公室存档并告之学校考勤管理员方可休假。
第七条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请假,并在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不得短信请假或他人代请。
第八条因病、因事请假的,根据请假时间,一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天以上(含一天)由校长和分管主任批准。
第九条请假人员返回中心后,应立即向考勤管理员办理销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同意擅自外出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条每月初,考勤管理员根据中心办公室的打卡记录和出勤情况与上月的请假单进行核对,擅自外出的不予以补请假单。
第十一条学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或先进工作者。
1、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
2、擅自离岗三次以上;
3、累计旷工三天以上;
对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不予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员工年度考核。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7
1、值班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防汛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严格守汛期值班岗位制度。
2、值班人员作为总负责人代表在当值期间实施全面管理,负责保障全校正常运作。值班时按《汛期值班安排表》执行,到全校各岗位巡视,重点部门应加强检查,及时处理。
3、汛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重要问题预先及时请示汇报。
4、值班人员因事不能按时值班,须提前一天填写换班单,经换班人签字确认后,送校长室审批,由校长室负责通知,不允许私自串班。
5、值班领导要随身携带手机或有其他联络方式。
6、如有情况要及时联络,离开时应将去向告知保安人员。
7、要及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协助各部门及时处理汛期内发生应急情况。
8、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处工作状态设施设备情况。重点部门应加强巡视(如外围、排水通道、各楼层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办公室等)。
9、值班期间禁止饮酒,空岗。
10、值班日志要认真记录,重点部位都要有巡视记录。
11、值班期间,遇突发汛情情况,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立即启动汛期抢险应急预案。
以上要求各位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力度,认真履行职责。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8
1、全体师生和外来人员进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和保安的管理,共同协助维护好校园安全;
2、外来人员来校,门卫必须先与相关人员电话或当面联系,确认后,必须凭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传达室办理“来客登记”手续,方可入校,否则门卫不予接待,禁止进入校门;
3、外来人员找同一教师,一律少于等于2人,请教师向亲朋、家长以及相关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如有不服劝阻现象,门卫必须立刻与总务处电话或当面联系,请示答复;
4、外来人员找同一学生,一律少于等于2人,仅限学生直系亲属进入,请政教处向家长做好宣传工作。如有不服劝阻现象,门卫必须立刻与总务处电话或当面联系,请示答复;
5、学校往届毕业生来校找老师,门卫必须先与相关教师电话或当面联系,确认后,必须凭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传达室办理“来客登记”手续,出门时,必须持有相关教师的签名的会客单才可以出门;
6、往届毕业生严格禁止来校找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征得政教处同意,由政教处负责接待;
7、教师亲属晚间接值班教师回家,一律少于等于2人,必须在传达室等候,请教师向亲属做好宣传工作。如有不服劝阻现象,门卫必须立刻与总务处电话或当面联系,请示答复;
8、上课时间学生不允许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教导处书面批准;
9、上课期间学生不允许进、出校门,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政教处书面批准,传达室并做好登记;
10、下午放学后非住校学生不准进校门,特殊情况须经政教处批准;
11、在校期间,住宿生一律不允许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政教处书面批准,传达室做好登记。晚自习后,一律不允许出校门;
12、放学或放假,家长接学生回家,只允许由一名直系亲属进校,如有机动车辆,则一律按顺序整齐停放在外来车辆停放处;
13、校园内禁止骑车,出入校门应自觉下车,机动车辆要慢行。外来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顺序整齐停放在“外来车辆停放区”;
14、携带校内物品出校须持有“物品出门证”并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门卫有权制止其出校门;
15、函电、报纸、杂志及信件由传达室人员签收分发,其他人不得经手、翻动和借阅;
16、传达室内、校门外的“爱心安全区”以及校内的校门附近区域严禁闲人逗留;
17、传达室不得留外人住宿,不得在传达室内喝酒、打牌、与外人闲谈、做私活,不得把学校的公用设施、水电等借予外人使用;
18、在校园内禁止所有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生活秩序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保安及时出警,处理问题。
上述制度,如因门卫或保安失职,视事件程度轻重,分别给与书面检讨、扣罚5~20分、辞退直至负法律责任。
牛山学校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9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晶,
第二条: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各专用场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违规使用电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同存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贮存。
四)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的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出详细记录;
四)为防止发生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保卫部门应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贮存与使用要严格分开,严禁在贮存场所直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
(三)科研、生产中使用保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学生不得单独进行。
(四)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审批人、发料人、使用人。
第八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用火证明,才能使用明火。
第九条:工作人员离开化学危险物品场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化学危险物品贮存的库房内禁止有人居住。
第十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应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给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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