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制度 范文模板大全(汇编12篇)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是指一系列规范和准则,用于指导食品生产的全过程,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及合规性。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生产流程管理:规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
2. 卫生管理:强调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以及员工个人卫生要求,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3. 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定期检查、抽样检测等,以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4. 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关措施,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5.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和质量意识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和意识。
6. 文件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信息,以便追溯和检查。

总之,食品生产企业制度是确保食品安全、质量及合规性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  范文模板大全(汇编12篇)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1

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2

1、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生产企业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3、严把食品及原料采购关,采购员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

5、食品加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盛放于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7、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保证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3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5、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6、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8、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9、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0、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4

目的: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范围:

适应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1.我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生产。

2.从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3.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3.1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3.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3.3手接触赃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3.4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3.5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原料和成品,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3.6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厕所。

3.7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车间。

3.8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手机等。

4.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必须穿指定工作服,方可进入车间。

5.有毒有害物管理:洗剂、清毒剂、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6.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7.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不得说笑谈天,交头接耳。操作时必须按要求工作,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质检及车间主任反映,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

8.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质检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质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9.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0.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不得偷窃公司物品。如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1.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车间主任同意方可离开,限时十分钟内。

12.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13.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4.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15.本车间鼓励员工提倡好的建议,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发奖励

二、清洁卫生制度

1.车间工人要保持机器设备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车间主任要保持办公桌的整齐干净。

2.每天下班前打扫卫生,交接下班。

3.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由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4.不得随便在公司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

5.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设备。

注:本制度与厂规发生冲突时,以厂规为准。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5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职责

3.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3.1.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

3.1.3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生产部职责

3.2.1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3.2.2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2.3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2.4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3.3操作人员职责

3.3.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3.3.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3.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3.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3.3.5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3.6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6

1.目的:

为确定生产秩序正常运作,确保xx质量,提高生产效益,严肃厂纪厂规,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成为支持生产作业有力的后盾,发挥公司最大的综合效能。

2.适用范围:

适应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3.权责:

依本办法之规定。

4.相关制度

一、岗位制度

1.新入职人员按人事部安排的岗位上岗,未经部门主管申请调动及人事部批审,不得随意调岗。

2.新入职人员必需经过三级教育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为:厂纪厂规、生产车间管理制度、班组作业操作规范等。

3.各岗位人员,必需服从直属班组长及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对工作表现优秀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晋升,调整岗位。

二、请假制度

1.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请假一天(含),应在12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含),应在24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请假三天以上应在48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请假卡经直属主管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院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次,生产车间每天请假不得超过三人(按先后顺序批准)。

3.员工请假核准权限:

(1)一天以内由班组长至部门主管批准;

(2)三天以内由班组长至部门经理批准;

(3)超过三天必须由班组长至总经理批准。

三、清洁卫生制度

1.员工要保持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班组长要监督保持生产现场区域的整齐干净。

2.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3.不得随便在车间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

4.每天需清扫一次地面,每三天需擦拭一次机器设备,每周需进行一次大扫除。

5.每时维护7S管理,做好7S检查工作。

四、生产秩序制度

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3.员工上班应着装统一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短裤进入车间。

4.上班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5.员工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坐工作台面,姿势正作业时须按要求带好手套,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班长、组长反应,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或接受不良品工件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要求作业。

6.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并接受IPQC检查、监督。当加工工序完成后进入组立时,必须经QC确认。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7.工作时间内,除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可随便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

8.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图纸,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9.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10.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现在班长同意方可离开,限时十五分钟内。

11.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下班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12.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13.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4.任何会议和培训,通知应参与的人员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15.本车间鼓励员工提倡好的建议,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发奖励。

16.上班后半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离岗,如有私事须离岗者,须经事先申请经批准登记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每5次请假离岗按旷工1天处理。

17.禁止在车间嘻戏打闹,吵口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8.提倡文明礼貌,现场作业严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不讲脏话。

19.在工作前仔细阅读作业指导书,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

20.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工具、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21.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班长及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以停工处理。

22.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区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配件、工具,地面不允许有掉落异物。

23.操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生产工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24.现场各机台应做好本岗位工作,禁止脱岗、串岗、溜岗、睡岗等

25.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各组当日值日人员共同运出车间;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26.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27.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1.“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道德行为规范。

2.“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工作积极性等等。

3.“能”主要是指技术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4.“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以上考核由各班长及主管考核,对不服从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5.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工作积极性。

六、附则

1.生产部全面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制订、解释并检查、考核。

3.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上规定适用于生产车间任何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且一律平等,《条例》执行受生产车间每位成员监督。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7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范,内容如下: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勤制度

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考勤与员工工资、福利紧密挂钩,请各员工务必严格遵守。

1、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务必本人打卡(代打卡或超过时间打卡,均视为打卡无效);

2、主管负责监督及记录,除病假、孕产假(需正规医院开具证明)、事假(附主管签字审批的请假条)、待工(主管当天实时记录)外,其它均视为早退或旷工;员工事假主管审批权限为2天,超出2天及以上主管需报生产经理审批(事假每月不超过2天,年累计不超过12天),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3、工作时间:

生产人员:早8:30—5:00中5:00—01:00晚01:——8:30每班人员提前20分钟接班做好工作区域5S

办公室人员:早8:30~晚5:00(办公室人员休息日需要值班的另行安排)

4、旷工一天罚款60元,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不经预告除名;

5、待工三天必须报道,未报道的按旷工处理;

6、迟到、早退按每分钟1元计罚,月累计迟到、早退两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两小时以上的每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7、未到下班时间,不允许在门口聚集,否则主管登记每次扣款10元;

8、工厂实行统一作息时间制,个别工序工人加班需主管书面申请生产经理批准,杜绝闲杂人员工非工作时间逗留工厂。

四、工作纪律

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衣着整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2、员工应无条件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调动及指挥,主动积极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3、员工应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办公,保证工作场地整洁,维护企业形象;

4、禁止厂外人员在车间内逗留、玩耍或滥动生产设备,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5、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厂区;

6、车间所有器具、物料等用完及时归位,在生产过程中好料、废料务必分清,并做明显标识,不能混料;

7、工作中做到仔细认真,坚决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

8、下班时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清洁设备等。

9、不得私自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厂(除经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对恶意破坏公司财物或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不论价值多少一侓交公司相关领导处理,视情节严重(无薪)开除并处以经济赔偿,或送公司机关处理。

10、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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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资与福利

1、工资以人力资源代发形式结算,每月15日为工资结算及发放日。

2、公司免费为工人提供中、晚两餐,夜班补助夜餐费8元。

4、全勤奖每人每月50元,迟到、早退3次(累计超过20分钟)或有事假、病假的,取消该奖励;

5、生产中停工2天以上按保底(元月)发放补贴;

六、奖罚制度

1、奖励:奖励制度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特殊贡献奖三种。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获奖励:

(1)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采纳实施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提出重大技术革新,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在完成生产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一次性奖励;

(7)品德端正、工作努力,热心助人、有出色或超常工作表现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处罚:

(1)厂区内严禁吸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电工负责每日检查工厂内任何跑、冒、滴、漏等危险隐患,检查不到位一次罚款50元;

(3)下班时收发或机修检查工作区域内的水、电、汽、门窗未成关门状态,责任人处罚30元/次。

(4)员工须保持工作台面整洁,不许乱扔纱头及垃圾,严禁随地吐痰、倒水,乱放私人物品,否则责任人处以30元罚款。

(5)各岗位员工必须做到在放假时人走机停、关好门窗、关灯,保管好公司贵重物品,发现一次处罚5元;

(6)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反馈或书面反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如私自做主违规处理,罚款50-100元;

(7)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交货,对工作挑三捡四的员工,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罚款50-100元;

(8)员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操作,私自移动、改装机台或调换工作位置,罚款20-50元;

(9)因个人疏忽致使机器零件遭受损坏的,视破坏程度处以20-50元罚款;

(10)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物品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处以20-200元罚款;

(11)任何时间在工作区域干私活的,处以50-100元罚款;

(12)上班期间,脱岗、串岗、闲聊、打私人电话、睡觉、看报、吃零食,违者罚款5-100元;

(13)工作中酗酒生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者,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4)严禁在机器设备、机台架尤其是电灯、电线上绑、挂、贴任何私人物品,违者罚款5-100元;

(15)严禁在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半成品(含成品)上坐、卧、躺、睡觉等,违者罚款5-10元;

(16)计时人员饭卡不许外借,一份饭菜不许两人同食,不许浪费饭菜,随地乱扔剩菜剩饭,违者罚款10-50元;

(17)不得在公司洗漱(包括洗头、洗脸、洗衣服等),违者罚款10-100元;

七、招聘与离职

1、招聘

公司根据年度生产任务,确定全厂组织生产及模式,确定招收各工序岗位人员;年满18周岁有一定专业操作技能,经招聘岗位考试合格后填写《入职表》,交验身份证及相关证件、照片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由总经理审批,工人凭审批单到宿舍管理人员处办理入厂手续,并予安排宿舍、发入生产所需工具、器具等,并到所属部门报道后开始工作。

2、辞职

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15天向所属部门主管提交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作出批示。

离职申请程序:主管(厂部)负责人签字——主管处领《离职交接单》——机修(收回工具、器具等)——宿舍管理处收回宿舍钥匙和其它公司物品

3、解聘

员工有下列(1-3)严重声违章、违纪、违法行为时可及时辞退,有下列(4-5)时,需要提前通知结清工资:

(1)带头煽动工人罢工,造谣重伤企业领导或改坏企业想象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者;

(2)对工厂负责人,各部门主管及其家属或其他职工进行恐吓、威胁、殴打或辱骂,情节严重者;

(3)参加两次罢工者;

(4)有意浪费公司物品、资源、电等,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5)生产旺季拒绝服从管理人员临时工作安排、经领导协调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以上十六条基本的规章制度,其中也包含为员工提供了优越的工作环境与福利待遇,我公司以人为本,赏罚分明,希望各位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热忱工作,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八、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8

一支团队具备良好的的劳动纪律是该团队保持较强战斗力的必要条件之一。部门纪律整顿的原则是:系统化、规范化、人性化;

整顿中管理的作用至关重要,对管理者的要求是:身为表率、认真执行、力行教导;

为确保生秩序正常运行,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部门的良性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如下相关的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1、员工按时上下班(并且需要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工作前准备及早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员工进入车间需按规范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并佩戴工号卡。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3、上班开始后半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提出离开工作岗位,其余时间如遇私事离岗者须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以上情况每3次作旷工一天处理。

4、工作时间员工一律谢绝亲友探访,及使用手机。(如有紧急、重要事情在得到领班或工序长允许方可)

5、严禁酒后上班,严禁在非吸烟区内吸烟。

6、禁止在车间内大声喧哗、聊天、嬉戏打闹、打架斗殴;不得在产品、工具、物料上坐、躺、踩踏。

7、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请假程序逐级向领导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8、任何人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危险品及与其他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不得把私人物品放置在生产线上。

9、员工不得私自携带生产物料(包括合格原材料、废料)离开厂区,如有此行为一经查实后,一律作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处理。(不计金额大小)

10、部门员工须服从管理者的工作安排(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不得顶撞、威胁管理人员。如有异议可事后向部门反映。

11、工作时间内,除工序长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车间内走动,其他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串岗或在公共区域内逗留。若有事需短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管理人员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能离开。

12、厂方客人或厂级领导到车间参观巡查时,如无部门管理者陪同,现场工序长以上管理者应上前适当问候并作必要的陪同;作业人员应保持正常工作,不得观望,如和对方在通道内相逢要礼让,不得争道抢行。

13、工序长有责任在工作时间内维护所在区域内地面、设备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下班时各工序对责任区域的物料、设备、设施进行清扫、整理,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区域责任人及车间管理者的责任。

14、由于工作量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整个工序工作时间较长,工序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安排,并对员工进行生产技术或劳动纪律的培训,如工作时间已经达到下班时间,并且超过一个小时的,也可安排提前下班。

15、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

16、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若因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产品损坏,按设备或产品的损坏程度进行一定经济赔偿,若对人员造成伤害须负责其部分医疗费用并作通报处理。

17、员工不得在其上级管理人员不知情下,擅自跨部门进行报告,如有发现立即开除。

18、未经领导允许或与公事无关,员工一律不得随意进出办公区域。

19、上述要求中未有规定的行为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20、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根据情节及其影响情况做书面通报及扣款处理,两次以上违反者或情节特别严重者作出待岗或解聘处理。

21、以上规定工序长及以上管理者应该带头执行,如有违反严加处理,如本工序或本车间员工违反以规定,并为部门或公司检查人员查实,其工序长及车间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9

1.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1、原材料进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及时把取样通知单及质量证明书,一起送交化验室,通知取样检测。

2、理化室接到取样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取样检测,在付款期内得出检测结论。

3、原材料的检查标准,一律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执行标准,以本厂的工艺要求和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4、原材料检测后,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条文,化验室要根据本厂制定的原材料使用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将检测结论通知仓库。

5、原材料经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合同条文,化验室要及时上报,由品管部和技术部商定处理意见,同时书面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如果经厂有关部门协商可以降级接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使用车间同意并签写降级接收单,送交技术部,品管部研究,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准降级接收或入库。

6、原材料进厂,有些检验项目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检查,可以委外检验。

2.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是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生产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资源管理等。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产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生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1、生产过程管理是公司各级管理员、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

公司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过程管理工作,时刻树立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2、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级管理员时刻树立持续改进意识,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树立节能高效意识。

3、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客户订单后要仔细分析订单,看清客户的每一点要求,防止盲目生产。

4、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客户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准备生产资源(包括原辅材料、工具、包材等)

5、生产部门根据客户交期的急缓程度安排领料,暂时不急的产品先不领料,保证生产车间物流流畅,避免生产资源积压在车间影响车间生产,交期急迫的要马上组织人员立即投入生产。

6、车间主管每天必须如实编写《生产日报表》,记录当天实际完成的生产任务,以书面形式向厂长汇报。

7、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要及时送入仓库,以便及时组织发货。

8、车间管理员要及时关注车间物流状况(物料标示状况、物料供应状况、通道是否顺畅)、机器运转状况(机器或模具运转效率)、员工工作状况(员工精神状态、工作熟练程度),随时指导员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班组长,再由班组长逐级反映。

9、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能影响交期的都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

10、生产部门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训练,保证员工随时高效作业;经常和员工交流思想,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制度,促进公司团队建设。

11、公司所有生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生产部门生产安排,有争议的必须按照“先执行后申议”的原则。

12、鼓励公司所有员工做生产工艺改进,如果发明的新生产工艺确实对能降耗有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公司将给与奖励。

13、当公司发展后,本制度不再使用时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产部门提请,修正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3.工厂生产检测流程

厂家对过程检验也叫工序检验,是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对各加工工序进行的检验。其目的在于保证各工序的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对不合格半成品的继续加工和出现成批半成品不合格,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由于过程检验是按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因而能起到验证工艺和保证工艺规程贯彻执行的作用。过程检验通常有首件检验、巡回检验(或流动检验)和完工检验三种形式。

(1)首件检验。

首件检验是在生产开始时(上班或换班)或工序因素调整后(调整工艺、工装、设备等)对制造的第一件或前几件产品进行的检验。目的是尽早发现过程中的系统因素,防止产品成批报废。在首件检验中,可实施“首件三检制”,即操作人员自检、班组长检验和专职检验员检验。首件不合格时,应进行质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再次首件检验后才能成批生产。检验员对检验合格的首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并保留到该批产品完工。

(2)巡回检验。

巡回检验是检验员在生产现场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有关工序的产品质量和加工工艺进行的监督检验。巡回检验员在过程检验中应进行的检验项目和职责是:

①巡回检验的重点是关键工序,检验员应熟悉所负责任检验范围内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加工工艺,并对加工后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检验指导书规定的要求及负有监督工艺执行情况的责任。

②做好检验后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返修品)、废品的专门存放处理工作。

(3)完工检验。完工检验是对一个工序一批完工的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完工检验的目的`是挑出不合格品,使合格品继续流人下道工序。

注:过程检验不是单纯的质量把关,应与质量控制、质量分析、质量改进、工艺监督等相结合,重点做好主导质量要素的效果检查。

4.出厂检验项目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化验室负责对本厂生产的产品检验工作,独立行使检验职权,严格按标准及检验方法对产品逐批次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2、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对每批产品严格按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开据合格检验报告,检验员和审核人在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出厂。

3、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出厂,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确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及时上报厂领导后进行处理。

4、检验时查验产品包装封口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密封不严等现象,若发现类似问题发生,按不合格品论处。

5、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检定机构检验部门检定,及时维护,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6、严格按企业制定的标准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可出厂。

7、每年参加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对比试验,保证化验室数据准确有效。

5.技术管理制度

为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一个有秩序、强有力的技术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特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1、建立技术责任制: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落实各职能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确工作流程和各职能人员的密切配合,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和业绩考核工作。

2、建立工艺、配方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文件的收发份数、标识、保存及无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确保文件完整。

3、建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做到技术洽商设计变更涉及的内容详尽,变更项目文件编号明确,符合规范要求。

4、建立工艺管理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和工艺管理应实行分级、分专业进行,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应交底确认。

5、建立隐、预检管理制度:隐、预检应做到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各专业质量员为责任人,明确隐、预检项目和验收程序,即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质量员按质按实验收,做到有检查计划,对整改问题有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准确、可追溯性。

6、建立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信息是指导性、参考性资料,技术资料是工程归档资料,应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资料员最后收集,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7、建立技术措施与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责成专人为责任人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技术措施要做到符合规范要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成品保护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实施过程有计划,并有文字记录。

8、建立新工人培训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由责任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进行,培训应结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有记录,做到资料完整齐全。

9、建立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任责任人,会同专业负责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对存在问题要分析,处理方案有依据,方案简单、易行、可靠,处理过程有有记录和相应结论。

6.设备计划检修、抢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搞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计划检修和生产过程中抢修质量,确保检修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到下一检修周期,保证检修项目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责

(一)各单位根据选厂统一安排,依据设备运行记录情况,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根据维修任务的难易程度分别定义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周,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报设备组,由设备组统一整理签字接收,初步审定后报主管经理,由厂部最终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各单位依据最终审定的检修计划,认真落实检修所需的物资、备品备件及设备,需要外购的必须提前上报采购计划(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三)计划管理员必须督促供应部门按计划要求如期购回。

(四)设备组是设备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负责大、中修及在线设备部分技术改造的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控制、指导、监督检修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五)设备组长为大、中修及维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年度大、中修计划。

(六)设备组负责生产设备大、中修及维修后立项审核,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考核。

(七)设备组负责改造性大修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审核,并组织实施。

(八)在生产过程中遇到设备出现紧急故障影响生产,需要紧急抢修时,由设备组长负责组织相关维修和技术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合理安排调配资源全力抢修,最快时间恢复生产。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四)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产、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规定报告;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五)食品摊贩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11

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企业制度12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体制,理顺生产计划的执行程序,提高计划执行率,确保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及为生产服务的相关单位。

三、职责

(一)、营销公司、外贸部负责市场需求计划的提报。

(二)、计划部负责公司生产任务的编制、下达(在接到市场需求计划后,必须在10小时内汇总编制各车间生产计划通知单),检查、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各生产任务执行单位的考核及作息汇总落实。

(三)、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生产任务计划的组织、协调、调度、调整、控制工作。负责各生产类资源的平?,计划可执行性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调整。

(四)、各车间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通知单,负责制定各日时区生产任务及其他各日时区生产任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外贸部:

1、负责客供面料、辅料进厂计划的跟踪落实、确定、反馈。

2、在接到客户确认信息后,必须在8小时以内编制提报自备料等备料通知单,并跟踪落实备料情况。(外贸部提供样卡必须准确,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备料通知单要有工艺图示、样卡、板号(样品)以及面、辅料幅宽,若无板号、无图示,应说明同哪个款。

3、客户中途更改工艺或更改辅料,外贸部必须及时将更改资料提报给计划部、供应部、技术部、辅料库。

4、根据客户提供的产量配比,编制提报生产任务通知单及相关工艺技术资料。生产任务通知单必须标明面、辅料库存情况和到厂时间(约数也行)以及客供面料单耗。

(六)、车间生产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制定日时区生产任务,分解各工序日时区生产任务,并组织落实、执行。

2、负责每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报计划部。并对本车间生产任务情况进行落实、考核。

3、负责对上道工序满足其本车间生产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考核。

4、负责各生产任务完成后的分析及面、辅料的出(退)库手续(清完计划后必须在两天内写出计划分析报核算部)。

5、缝制车间必须按日时区生产计划,将产品均匀转下道工序。

6、负责各种用料情况的反馈,若因更改工艺或一些特殊情况造成用料单耗的变更,应及时填写用料单耗调整单,由技术部通知外贸部,供应部签字后交计划部,防止阻碍生产进行的现象发生。

(七)、供应部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计划部下达的面料计划通知单和营销公司下达的团定、零活面料采购计划,结合各面、辅料库存情况,必须在10小时内提报面、辅料采购计划,按期保质保量的组织采购到位。

2、并对面、辅料采购计划完成信息,以工作联系单的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

(八)、库管员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计划部下达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和各车间制定的日时区生产任务计划,组织清点落实各面、辅料,并对库存不足的面辅料,编制采购计划报供应部组织采购。

2、按生产计划耗量一次性或按各车间日时区计划组织,清点发放各种辅料、标、牌等。

3、负责对客供、自备、面、辅料到货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部、外贸部、计划部、生产部、营销公司。

(九)、营销公司计划管理职责

1、根据市场需求计划结合库存成品和面料,填写面料采购计划报计划部。

2、负责团订、零活计划的接收、汇总、传递,并做好调度落实工作。

3、负责物流车辆配货计划的的编制、传递工作。

4、专卖店团订业务或工装类产品款式改变,必须反馈给技术部,做好样板及辅料的配备(提报数量及样品)

(十)、技术部计划管理职责

1、负责各种面、辅料工艺单耗定额计划的确定,样品、样板、制作工艺文件的编制。

2、负责计划单耗的更改通知,计划单耗的通知,计划单耗与排版单耗出现增减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部、外贸部,能使计划单耗得到及时调整。

(十一)、维修部计划管理职责

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易损件使用更换周期和日常维修备件,编制设备维护、维修计划、配件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管理程序

(一)、根据市场(团订、零活)需求和外贸订单计划,计划部根据各车间产量定额编制月度、周度、日时区生产计划并下发,以便生产部、各车间安排生产及内部生产调整工作。

(二)、日常计划管理程序

1、生产任务下达后,生产部根据各面、辅料备料情况,在不影响生产流水线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根据交期先后顺序,组织安排生产。

2、外贸部与客户洽谈确定的产品生产计划,在收到客户对样品的确认信息后,必须在8小时以内,编制完成生产计划备料单报计划部,计划部在接到外贸部的备料计划通知单后,必须在6小时以内编制完成备料计划通知单,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以内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确认工作。

3、各车间严格按照日时区计划组织生产,并对各上道工序车间供应的工序产品做好协调,以满足生产需求。

4、各车间根据下道工序车间日时区计划中标注的品种、数量,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生产,确保按时区组织到位,保证后道工序车间日时区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营销公司根据各专卖店提报的发货申请,汇总编制配货计划,每天上午11点,下午4点报成品库配货。

(四)、各专卖店通过网络、传真申请的零活计划要及时整理、打印、登记,每天下午4点报计划部,计划部必须在8小时以内,编制根据相关车间生产任务进度,下达零活生产任务。营销公司、计划部共同落实计划完成情况。

(五)、各车间每天8点30分将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报生产计划部,并对上工序对其满足率进行统计和考核。

(六)、工艺单耗定额确定

1、样品生产单耗在样品未确定前为临时性工艺单耗执行,样品客户确认后技术部重新核定工艺单耗定额,报外贸部(跟单员)、计划部、生产部、供应部。

2、成本核算部、计划部、跟单员,跟踪、落实单耗执行情况,并对单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做出考核意见。

3、根据外贸部订单计划按时完成样板(上衣3天,下衣2天)、样品(上衣2天,下衣1天)的制作生产任务。

(七)、计划部编制下达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必须按先后顺序经外贸部经理、跟单员、辅料库、供应部、生产经理对面辅料单耗定额、及各种辅料、标牌库存数量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确认

后,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八)、生产任务通知单审核确认人,在完成审核确认后必须签注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到时间和完成时间。

五、考核

1、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要求认真报送生产计划,自备辅料计划,每发生一次不按职责要求执行,考核责任人绩效分10分。

2、因报送不及时,影响生产计划运行和外贸订单交期的完成,考核责任人绩效分30分,考核部门责任人绩效分20分。造成客户提出索赔时,由相关部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3、计划部没有按职责要求对生产任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车间,提出考核意见,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20分。

4、因各类面、辅料采购计划提报不及时,影响生产计划完成,考核相关责任人绩效50分,考核部门责任人绩效分30分。

5、不能在规定的8小时内完成备料计划通知单的.提报,不能在10小时内完成生产任务通知单的编制传递,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备料计划的编制,不能在24小时以内及时准确的完成单耗确定,库存辅料,标牌数量的确认等到各项工作,每项考核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10分。

6、经确定的产品单耗、确认的库存辅料,标牌等数量不准确,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每次考核确定、确认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10分。

7、因各类面、辅料采购计划组织落实不到位,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考核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部门负责人绩效分10分。造成停工待料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停工待料损失。

8、各部门提报的各项计划接收部门必须填写计划完成时间,否则由提报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企管部,由企管部落实考核,情况属实追加考核责任人绩效分10分。

9、对下达的生产任务因调度、协调、控制不力,没有按时完成,造成工人加班加点时,考核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绩效分20分,考核分管领导绩效分10分。

10、部门、车间之间发生影响生产任务进度时,被影响部门、车间必须对影响部门、车间按规定要求进行考核或提出考核意见报企管部,未考核或未提考核意见时,考核被影响部门、车间责任人绩效分20分。同时,考核影响部门、车间责任人绩效分10分。

11、因审核不认真造成剩余辅料超过总耗用量的3.0%部分,按审核人责任大小承担损失(采购价格)。

12、审核确认人不签注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到和完成时间,造成责任无法认定时,由该审核确认人承担全部责任。

13、因供应部超采购计划造成的辅料剩余,按采购价格赔偿损失。

14、因编制计划不认真,造成供应部采购的面、辅料不用,造成的损失由跟单员、计划部相关责任人、审核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损失。

15、每个计划清完后必须在两天内写出计划分析报核算部(清计划以各个车间为单位),一次不报考核负责人绩效分20分。

16、所以计划因面料原因未裁齐的,必须在当天把所有剩余辅料退库,发现一次不退库,考核负责人绩效分20分。

17、裁完活后必须把每一板的布头栓飞子,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栓飞子,考核负责绩效分10分。

18、不按计划发活,配活不及时,发生一次考核车间主任绩效分10分。

19、缝制车间必须按日时区生产计划均匀过活,发现一次过活不均匀,考核负责人绩效分10分。

20、各车间每天8点30分不报计划进度情况,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绩效分10分。

21、各车间产品入活数,必须与入活单相符,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不符,责任没法认定时,考核上、下道工序责任人绩效分10分,车间负责人绩效分10分。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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