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旨在通过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开发效率,降低开发成本。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开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开发期限、资金筹措与使用、收益分配、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参与项目开发,协调解决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总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房地产合作方式,通过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实现房地产开发的共赢。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1
原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添加时间:2008-11-29原文发表:2008-11-29人气:3459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足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不作为投资处理,那么就只能作为资金借贷关系处理。合作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合作者分配的利润,尽管不是实际的法定股东投资者,但是还是作为股息所得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特殊业务税务风险防范–合作开发的会计核算与税务风险
(2011-08-2911:04:57)
1、联合开发过程中的财务管控(核算、纳税申报、收款)(1)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2)挂靠经营中的风险控制
2、房地产合作开发立项分为三种情况:
(1)供地方申请立项——供地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分给出资方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出资方分得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实际上是出资方用建设资金购买的;
固定收益(实际为债权性投资)——按利息处理
分配利润(注意投资主体,如果为个人需代扣个税)——按股息红利
(2)出资方申请立项——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办理从供地方以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3)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在办理分配所得的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手续时,应先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提供土地方收取固定收益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作建房风险很大,风险有两个:一是股东合作不下去的风险;另一个的就是税务风险。合作建房常见有两种方式:一是甲方拥有土地,乙方拥有资金及资质,乙方立项,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或者甲方提取固定利润;二是甲方拥有土地,也拥有开发资质,乙方拥有资金,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基本操作模式是:(1)以甲方为主体开发,实际由乙方运作;(2)乙方将资金投入到甲方,乙方提取固定利润或分配利润。
国税函[2005]1003号,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国税函[2005]1003号主要是针对乙方的,如果乙方提取固定利润,就相当于借款给甲方,当然就不是合作建房。对于甲方来说,只要甲方提取固定利润的模式,无论是甲方立项,还是乙方立项,都不影响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4、挂靠经营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某破产企业的一宗土地,各项开发审批手续都已办齐,但迟迟未能动工。b建筑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一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方便,建筑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土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所开发的商品房也已开始预售。但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售房款均未确认收入,而是全额转给了建筑公司,且开发公司账务中未见开发项目支出票据。经过询问得知,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是b直接对外结算,票据直接开给了建筑公司,或者是发票虽开给开发公司,但最后也转给了建筑公司,即该项目实际是由建筑公司开发运作。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发公司转让给建筑公司的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认定: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建筑公司未缴纳契税;建筑公司开发房地产所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要求企业尽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规范运作。
分析: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受让了土地,但没有过户,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尚未完成,还有重新认识和定性的余地。即,可以规范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某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房地产。如何补救?
5、联合开发的会计核算
分配开发产品的处理:2008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南苑小区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吸收乙公司投资900万元,丙公司投资300万元,三方约定,房产建成后,乙公司可得3000m,丙公司可得1000m,剩余归甲公司所有,当年11月南苑小区开发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2800元/m。
22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未能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乙、丙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不属于代建性质,只是定向销售的客户,因此,会计处理为: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2)分配开发产品时
借:经营成本1120万[(1000+3000)×2800=1120万]
贷:开发产品1120万
同时结转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贷:经营收入1200万
3)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1200-1120-66.6=13.4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续: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1200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15%)×25%=45万元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借:所得税4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5万
※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甲、乙公司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并以甲公司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应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以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在领取“四证”后,以甲公司名义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支付土地价款或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专户
4)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消。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6、代建业务的会计核算
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原票转交)。问:为政府代建项目,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该怎么处理?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2
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
(6)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
(7)项目合作建设计划(规模、进度等);
(8)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4)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
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项目转让方式;
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
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
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6)项目转让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项目标的物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转让前原有债权债务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的处理;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
(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2、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人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2)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3)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4)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7)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8)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9)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3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亚丹青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签订地:海口市合同编号:20100812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三亚海螺农场丹青源”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三亚市海螺农场丹青源地块,项目以世界艺术家联合总会、人民日报海外版炎黄东(三亚)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反腐网、廉政书画院、世界艺术家网、共同创办,名称为“丹青源养生创作基地”。项目用地面积23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合作后要变为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具体位置、面积以及项目规划经济指标按今后文件批复,双方约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
二、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规划设计、规划审批、直至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办理,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4、申领《土地证》;
5、协助乙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6、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
7、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委托质检工作;
9、申办《施工许可证》;
10、办理规划验线。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半年内负责拿到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三、合作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丹青源所有房屋全部分配完毕之日止。
1、乙方作为项目经营方,在该项目中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房屋销售,并代表甲方对第三方享有项目开发商的全部权利。
2、甲方确保对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拥有完整的产权,以及对该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3、乙方对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享有完全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对外签约、建筑施工方选定、人事任免以及财务支出等,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四、分配比例
双方约定本协议范围的工程项目建成竣工后,按以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28%,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72%,无法进行整体分割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8000元的估价,商铺、商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0元的估价进行分割,要房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房款,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自行销售,但由甲方负责的免费房或赠送房可以在不涉及整体销售的情况下由甲方自行决定。
五、销售
本项目的销售由甲方负责组成销售队伍统一对外销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其销售所得款首先用于支付乙方对本项目的垫付、借付款,其余的部份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合法证件、资料。
2、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到公证处对本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责。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处理,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甲方代表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与乙方合作,若其他股东有异议的,由甲方负全责。
6、甲方用乐东养植的土地作为担保,乙方借款500万元给甲方。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筹措建造丹青源。本协议范围的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款资金。
2、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规划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工作的办理和预售证、产权证、土地证等业务的办理。
3、乙方承担本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工程建造有关的债权债务。
4、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5、乙方应在甲方提交乐东养植相关的所有资料、证件原件后,给甲方500万元。该笔款项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28%股份所应得的销售房款中扣还。
八、项目实施方式
1、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清理、拆除项目地块上的己建构筑物、建筑物直至可以交付乙方动工建设。
2、甲方清理完成地块上的所有己建构筑物、建筑物后的1个月以内,乙方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队伍进场建设,且在24个月内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资料、证件由甲方负责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由于甲方或政府原因造成的延误的,工期顺延。
3、自本项目1/3的工程量完成结构封顶之日起30天内,甲方负责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原件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负责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九、项目相关资料手续的移交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并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图纸的原件等(含电子版本),以备相关职能部门及乙方工程项目部随时检查、调用。
2、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丹青源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法人章、协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所有开设的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乙方派专人保管,乙方保证所有行政手续均只局限于本合作项目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擅自更改建设规划的,导致销售价格下跌或者无法销售的,视为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甲方因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产权有暇疵或者违法导致本协议约定项目无法顺利完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3、如乙方于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期限无法完成的,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4、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叁款、第四款、第伍款、第六款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②、由乙方接手继续完成应由甲方完成而甲方未完成的事务、手续的办理,其相关费用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30%的股份中扣除,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如甲方无故要求终止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7、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本协议范围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工程建设完成标准:
●内墙:混合砂浆抹平。
●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铺砖)。
●天棚:混合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吊顶及括白)。
●门、窗: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内立面预留门、窗洞。●厨房、卫生间:供水管到位,预留接水口,排水管安装到位。●外墙: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
●供电系统:通电至户内,公共部份完成照明。
●排水系统:按小区设计要求完成。
●园林绿化:完成小区园林绿化、装饰小品。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其它:
甲方: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法人或委托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4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香港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八家新村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状况
一、“八家新村一期工程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京计投资字[2000]2049号”文件批复立项由甲方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玖仟肆佰捌拾贰万(¥1,394,820,000)元。
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
二、乙方对该项目投资人民币贰亿伍仟万(¥250,000,000)元整,甲方负责其它部分资金的投入及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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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继续合作,但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投资回报
乙方获得该项目a区a3、a4、a6、a7、a8共5座楼陆万壹仟壹佰(61,100)平米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见附图)作为该项目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3日内,将投资资金足额注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甲方主要负责该项目的规划、施工和销售,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完成力所能及的配合工作。甲方应竭力使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顺利完成,乙方有权知悉项目的进展状况。
三、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乙方开展合作的费用,该费用将在乙方分配的利润或乙方的补偿金中扣除。
四、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以现金方式等值回购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根据市场变化,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在合作期内履行回购义务。
五、甲方回购乙方投资时应对乙方的投资金额按照每年
%的比例付给乙方补偿金;同时乙方失去相应份额的利润分配权利。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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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如在合同期满时不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必须以现金方式返还乙方投资,并按照不低于%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对乙方上述权利的担保
一、为保障乙方上述权利的实现,如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条款不能使乙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收益时,甲方同意将甲方名下自有产权的海淀区太阳园地下车库共壹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捌点肆柒(114,188.47)平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合作期间,地下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乙方,抵押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为保障乙方上述权利的实现,甲方还同意提供其它相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为违约。
二、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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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实现的,免除各方违约责任;非由本合同规定可以豁免违约责任的情形,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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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仍须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都已充分磋商;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争议。
甲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人:
乙方:香港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二年
月
日签约地点:北京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5
范本甲方:地址:乙方:地址:鉴于:
1、方拥有可开发用地,沪证地青字第008号。a,位于:b,地号:c,用途:工业用地d,面积:35762平方米e,使用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政府同意甲方拥有的该地块进行
第二次扩容开发建设。并批准建设容积率大于2.5及免交新增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由于甲方为了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的需要,与乙方合作,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土地与乙方合作。
第二条,乙方出建设资金与甲方合作。
第三条,按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建设的总面积双方各50%分成。各方分成的建筑面积如各自要出售,则因销售产生的全部税和政府费用各自承担。
第四条,甲方承诺:
a、对名下的项目开发用地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项目用地已经取得合法、至今仍然有效的部分土地《____市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证地青字第006738号。
b、对名下的39;项目开发用地拥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该土地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及其他
第三者权利。因为
第三方对本次土地开发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承诺:a,建设资金来源合法。b,建设资金出资进度满足建设施工的需要。如未能按时满足进度的需要,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全过程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在申报政府批准文件过程中必须提供积极配合。
第七条、关于用工:项目公司全部员工由乙方招聘。项目结束后由乙方负责解散。
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第十条、保密条款:本协议各方应对本次合作的商业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甲方和乙方确认,法律、政策因素构成不可抗力。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于任何一方的协议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终止,履行期间按上述终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的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适当的并经当地部门公证的证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5、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与本协议有关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送达、邮递、传真或电报方式)。
2、前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a、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48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b、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知的当天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c、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被通知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____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具备相同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____日期:年____月____日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乙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____%;乙方负担____%。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7
甲方:乙方:为振兴本地经济,尽快把国家重点支持扶持、造福子孙后代、造福全人类的优质项目落到实处,既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的目的,又能实现双方合作共赢、共创辉煌。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生产经营手续,甲方属于集团核心公司、紧密型公司、半紧密型公司、松散型公司或集团公司一般成员合作单位。(选择其中之一画)
2、甲方无偿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办公费用和食宿场所等,并提供新办公楼建设用地,新办公楼建成后,取消临时办公场所。
3、凡属甲方能生产的零部件按图纸要求产品质量必须达标,产品出厂价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能满足生产要求就不再组织联系外加工。
4、甲方负责制定产品售后服务条款,注明保修期限和正常寿命期限。
5、及时向乙方通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便于乙方安排向客户供货和按排生产加工安装施工等工作。
6、积极配合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做到甲乙双方工作的.协调和互通情报。
7、甲方合理安排乙方派驻技术人员和协调工作人员与甲方相关人员配合对接,乙方派驻人员为2名技术人员、2名副总经理、2名外部市场总指挥、2名财务主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主甲方配合,把双方共同的事业所需各种各类资金操作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各类方式和渠道尽最大努力满足双方共同事业的资金需求。
2、乙方负责产品推广销售工作,负责在各地设立营销推广服务机构、安装施工服务机构,维修保养服务机构、培训指导服务机构。
3、乙方负责及时把销售订单报甲方,根据订单数量做出生产计划和供货日期。
4、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通报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类问题和产品技术改造、升级意见,甲方及时修改,必须达到用户满意。
5、乙方负责委派2名技术人员、2名副总经理、2名外部市场总指挥、2名财务主管,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及时传达乙方各种各类意见和建议。
6、乙方负责策划运作全过程,制定行之有效的各种各类实施方案,长短期发展规划,经双方相关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实施,确保双方共同的事业顺利进行。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即成为一体化一家人关系,双方全力协作配合,尽快把双方共同的事业做大、做强,双方求大同、存小异,相互谅解支持,以大局为重。
2、甲乙双方委派专人成立生产领导班子和财务领导班子。遇事尽快协调协商,不允许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重大问题和分歧双方主要负责人及时沟通协商。
3、甲方把主要精力用在研发、生产、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上,乙方把主要精力用在策划、销售、推广、资金筹措和售后服务上。
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组织联系项目技术专家现场服务,提供各种各类先进技术、优质配件和生产过程中所需专利技术,施工图纸及技术参数。
5、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组织联系项目技术专家教授,现场讲课培训甲方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乙方销售、推广、服务人员。
四、甲乙双方合作股份分配和财务监督管理。
1、生产甲方占50%,乙方占25%,技术研发占25%。
2、销售由全国各地各级代理销售分支机构按xx集团要求自主分配。
3、甲方委派2名财务总监,2名财务主管;乙方委派2名财务总监,2名财务主管;技术方委派1名财务总监,1名财务主管;财务账目日清月结,财务总监和账务主管监控帐目和项目资金利用。
五、甲乙双方及相关合作单位和个人均属集团一个大家庭,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无连带责任。合伙做的事业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必须立合伙协议规范合伙行为。正常运营过程中每个人都按集团九自管理模式自我管理。
六、凡属成员单位独立操作、独自开办的业务,各自均有独自生产经营权,相互不干涉,风险收益各自承担,无连带责任。
七、凡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相关各方及时提出,经协商协调达成相关补充条款,另立协议共同执行,补充条款与原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协商协调不成的,均可以通过当地司法机构出面解决。
九、出现违约现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不可抗因素除外。
十、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十
一、本项目计划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分期分批到位。十
二、本协议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电话:电话:账户:账户:地址:地址:主办人:`主办人
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8
合作开发软件推广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软件的推广应用,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具有如下意义:
1、软件产品:指已进行商品化工作的、公开发表过的、且甲方作为权利人能够进行授权销售并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软件。
2、代理销售:指软件权利受让者被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软件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包括代销或经销。
3、知识产权: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权。
4、技术支持:应软件用户的要求,为用户解决软件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应乙方要求,为乙方培训销售、技术人员,使上述人员掌握技术支持、销售等服务中所需要的技术知识。
5、售后服务:指为乙方及乙方用户提供产品退、换货服务和软件维护、升级等其它服务;
6、补充协议及附件: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或从合同等,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授权销售代理的产品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作为权利人合法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为:软件,软件版本:。
三、合同期限及授权销售地区
1、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产品的独家总销售代理商,销售区域为全国。
四、关于甲方
甲方是独立法人,拥有软件的完全知识产权。甲方向乙方出具公司相关资料。
五、关于乙方
1、乙方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公司。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
2、乙方具有完成日常业务所需的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及基本的实施维护能力,从应用技术角度了解和熟悉软件的安装、使用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
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市场竞争力、性能可靠的软件产品。
2、甲方支持乙方开展软件产品的市场宣传和销售工作。
3、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乙方在产品销售中所需的支持工作。
4、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对软件产品的产品策略、市场策略和价格策略作必要的调整。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若乙方确实违反合同规定,破坏秩序,甲方有权做出直至取消乙方的授权销售代理商权利的处罚决定。
6、甲方保证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真实性,并对客户软件使用中遇到的故障,进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终身维护。否则,因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在公司网站上显著位置宣传乙方的代理地位,向客户说明乙方的联系方式。为客户提供产品维护、升级和在线疑难解答。
8、甲方致力为乙方提供最佳经营环境并承诺自身不涉足授权销售区域的经销和零售,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应建立第二家经销代理商。
9、为了保护乙方的宣传推广和成本投入,无论乙方销售区域的客户是否已经与乙方进行过接触或洽谈,均视为乙方客户。甲方不得擅自向经销区域内的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甲方直接订购,甲方在提前将有关销售合同副本寄给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可以供货,并应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乙方%的佣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工商部门年检过的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有变更,请随时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证件。
2、乙方在取得甲方的软件产品销售授权后,即可在授权指定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作为甲方的软件总销售代理商开展业务工作及渠道开发。乙方可在所辖地区发展地区分代理商,乙方应对该分代理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在广告和信函上表明其为甲方的授权经销商。
3、乙方为甲方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著作权、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等始终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独自或与任何第三方对软件系统进行翻制、复制、解密、反编译、反汇编和其他反向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
4、乙方可以免费得到甲方软件的宣传资料、销售及技术服务资料。
5、乙方所有销售的甲方产品均须从甲方合法获得,不得销售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乙方在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时候,须保证一份甲方产品只提供给一个用户,并保证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产品提供给任何想利用甲方产品牟利或进行分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法违法销售或分发甲方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亦不能生产或销售与甲方产品具有竞争性的软件产品。
6、乙方在销售及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乙方负责软件的销售推广、软件安装和调试工作,以诚恳热情的态度对待客户,注意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形象,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产品使用问题和意见,其中属于技术程序原因的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7、乙方在销售软件过程中,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底价,即元/套。如确需变动,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
8、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最终客户资料(包括最终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使用日期等内容),否则,甲方不负责其售后服务、系统升级或技术支持工作。
9、乙方应诚信守法经营,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应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销售、市场、库存、价格、代理规则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价格、返利政策
1、《》软件的公开价格为:元/套。甲方向乙方供货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价格的折,即元/套。
2、返利政策: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套至套之间,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套至套之间,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套以上,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没有达到套,则甲方将不提供返利给乙方作为奖励佣金;
九、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天元科技软件产品订货单”(附件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公司公章,传真给甲方市场部。
2、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在款到后日内将货物发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尽快安排发货。
3、货物运输方式和货物到达地以乙方订货单要求的为准。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软件产品的运费。
十、产品退换
1、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甲方负责免费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2、如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包装损坏,甲方负责免费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财务结算
1、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软件销售价格,但该价格不得低于产品底价。
2、软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产品底价部分的金额作为乙方代理销售的佣金。
十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另外,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解除,但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因合同一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另一方经书面告知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合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无继续履行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仍应履行未完毕之合同义务,并安排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事项。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未经通知乙方并支付佣金,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方支付二十倍于该销售金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以赔偿乙方商业宣传推广费用。
2、甲方若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即发展其它销售代理商,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3、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进行销售或分发,愿按违约销售或分发的份数,以二十倍于所销售或分发的软件市场零售价的金额赔偿给甲方。
4、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愿接受甲方不低于五十万元的经济索赔。
5、无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6、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7、因一方履约不当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
1、凡涉及本代理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双方均可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产品订购单等双方业务往来形成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共页,合同页面右侧加盖骑缝章。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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