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是指两个或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共同开发某一特定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各合作方在项目中的角色、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以及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流程。通过合作开发合同,合作方可以更好地利用彼此的优势,提高项目成功的概率,同时也可以降低单独开发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深圳市__区__路的“____”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深圳市__区__路,项目暂定名为:____(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3723.46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混合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_________号,签约时使用权人为: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__区__路的________号地块(以下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商、住两用楼,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_______层(包括住宅面积_______平方米、商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地下____层(面积____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作模式: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______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乙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整,作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项目实施: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后,应与本项目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以取得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的地块;
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
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以其拥有的深圳市A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项目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的项目公司),甲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7、甲方指派___担任项目公司的___,指派___担任项目公司的___;指派___担任项目公司的___;由乙方指派___担任项目公司的___,指派___担任项目公司的___;指派___担任项目公司的___;
8、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
9、对上述第三条第6、7、8、9项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若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的,则另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
11、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甲乙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含关联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12、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13、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确定的内容,否则责任方应认定为违约。
四、收益分配:
1、本项目完成后,甲乙按双方各自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即按49:51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获得全部收益的49%,乙方获得全部收益的’51%);
2、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取现暂时困难,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的比例分配房屋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五、其它约定: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2、在本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3、如果乙方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如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及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年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所建物业,并有权与任何第三者另行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取得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前期费用及乙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及设立后的投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并同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均不用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5、因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双方指派的参加股东会的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财务人员,还包括原在一方工作或由一方招聘,后经指派或自行到项目公司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反,均视为指派该人员的一方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补充协议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3、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凡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4、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2
甲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作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共赢的原则,以及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理念,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项目概况
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以项目正式报建批准名称为准)_____第二条项目地址:______
第三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_____。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从当地居民土地合作开发方式获取(需向土地合作方支付部分现金和回迁部分合作开发住宅)。
第二章出资比例与合作方式
第四条合作方式
1、甲方为实际操盘运营方,负责项目整体和全寿命周期运营管理,以管理和部分现金出资;乙方和丙方负责按约定的比例以现金出资投资;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万宁市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新农村建设和共享农庄等各类地产形式的投资开发)进行该合作项目以及后续新增投资项目的正常经营运营管理。
2、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设计、项目报建手续、建筑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销售与入伙管理、项目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出资比例: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万元,实际认缴资金为____万元。其中甲方以运营管理入股,并现金出资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乙方以现金入股,出资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丙方以现金入股,出资_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上述约定按出资额50%转账到各方共同确认或指定的账户;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或由于新增投资项目导致出资额不足时,各方应按上述股权比例和原则追加投资。
第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设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担任,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名,由各方协商一致指派。
第七条项目公司设监两名名,由乙方和丙方指派,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执行董事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八条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不得无故转让持有公司的股权,确实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取得各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余两方享有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三章公司经营利润分配
第九条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原则上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和入伙后应进行分配一次;若公司进行滚动开发应由合作三方共同协商利润分配事宜,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由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第十条若项目开发的房产建成后出现销售或其他困难,可经各方协商一致按各方股权比例分配房产作为收益,各方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产。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的资金由三方协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财会管理人员的聘任须由各方共同商定。其中出纳由乙方指派,会计由丙方指派。财会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各项财务收入须经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各项财务支出须在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并授权的管理范围和执行权限内进行。每项财务支出须由被授权的相关责任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各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由各方协商一致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价格区间。
第十六条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的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须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同时确保各合作开发项目总成本或总费用不超过该项目启动前的项目策划概算范围。
第五章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发包和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将本项目工程发包给有较强实力(能接受部分垫资和工程进度保障)承包人。
第十八条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时,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应符合当地市场行业惯例以及正常的价格取费标准。
第六章(项目)公司管理
第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可各自委派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人共同组建“项目部”联合办公,共同确定项目部领导的职责分工、各部门的组建和人员的聘任、财务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建立、落实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安排、销售服务、以及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络等事项。
第七章股东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甲、乙、丙三方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决定有关人员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第八章甲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面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决策,负责各合作项目工程的土地获取谈判、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报建、政府(含村委或其他组织)关系协调、工程建设发包与管理、房产销售工作、项目入伙使用等各环节统筹和管理。
2、甲方有权委派出纳负责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出入账管理。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对应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甲方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
5、甲方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或正式运营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6、做为公司董事: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合作项目及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2、乙方丙方有权委派会计负责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管理与财务结算。
3、乙方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对应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乙方丙方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
5、乙方丙方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或正式运营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协议。同时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或项目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章本协议成立及生效约定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经营期届满或合作开发项目完成后需要终止合作、解散(项目)公司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由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和实际出资情况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海南省万宁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具体合作项目为单位,原则上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是否新增投资合作项目。当各股东即甲、乙、丙三方对新增投资合作项目有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调整对新增合作项目的股权或出资额。
第三十条如因国家政策、火灾、水灾、飓风、大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的,则本协议应当友好协商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3
甲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
乙方:(以下称乙方)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是(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持有者,乙方用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甲方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开发项目地段、面积、定价。
双方合作开发土地的总面积㎡。土地四至为:北至,南至,东至,西至。
其中,乙方个人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有亩,土地性质为,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四至为:北至,南至,东至,西至。甲乙双方协议定价为15万(人民币)/亩,共计万元。
第二条合作方式
1、设立项目部
双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下设项目部,具体命名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通过办理合法手续设立。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授权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甲方投资人组成,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合作模式
甲方进行资金投入并全面负责项目筹备及运营,乙方用自有(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在项目结束后,从总收入中收回双方投资,利润按合同约定分成。如有亏损,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第三条甲乙双方出资额、出资时间
甲方愿意出资_万元,占双方出资额的%。
乙方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一致同意土地使用权作价15万(人民币)/亩,共计万元,占双方出资额的%。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内预付乙方50万元人民币土地使用费用(后期结算在乙方投资中扣除),资金到位后,乙方须将用于合作开发地块的土地中自己具有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土地取得文件及产权证交由甲方保管。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上述土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清理完毕,并符合开发标准(地面附着物及建筑无赔偿或补偿)。
3、因合作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等情况,乙方负责过程中与村委会及土地四邻的征收、补偿、谈判等方面事宜,甲方负责资金投入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4、合作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如果需要融资,可用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如下
1、乙方保证其持有的并将与给甲方进行合作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完善的,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它瑕疵。
2、乙方保证其已用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一切有关可能会影响甲方权益的事项,诸如有关重要合同、法律诉讼等。如果存在告知不全或隐瞒未告,乙方愿意承担因告知不实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用于合作的地块,在本协议签订前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并保证不涉及漏税等违法行为,土地使用权属于乙方个人所有。
第六条利润的分配
甲方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完成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支付乙方土地使用权投资(属于开发成本)。取得的利润,应该按3:1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得75%,乙方得25%。同时,应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分配利润:利润=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开发成本-其他开发费用-应缴各种税金。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
1、经双方协商,可变更、终止本合同。
2、任何有关本协议的变更事项,均须以书面的形式经双方签署后方能生效。
3、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未能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守约方全部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2、在违约事项属于可补救的情况下,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根据对方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补救。
第九条本协议文本及效力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和乙方产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在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乙方:
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4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人为:_________。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第四条合作方式
1、_________方提供用地,_________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_,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4、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预收款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分___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_________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2、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3、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1、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3、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4、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6、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5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的房地产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标的:
土地使用权:位于_地_块1亩,合10平方米商住用地。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法
1、转让价款:双方确定甲方上述房地产项目按占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150元(包括报建费在内),转让面积___亩,计___平方米,共计转让总价款为:壹亿零玖佰叁拾玖万伍千元(109395000元)。如果新增加容积率和报建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并在甲方提供合法委托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该款由乙方先交付给___律师事务所转付给甲方。
自乙方将定金交给律师事务所转付给甲方之日起45天内,乙方应再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额的60%,计为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叁万柒仟元支付给甲方。但该款只能划入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并由该所监管,只许甲方使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所需费用,待甲方办理好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及以后,该款项才可由甲方自行支配使用。
在甲方全部办妥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计起,乙方应在一年内将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全款(即扣除首期60%之后剩余的40%)如数付清给甲方。
三、履行条款
自乙方将转让款的60%转到律师所的.提存监管帐户之日起,甲方承诺在80天内负责办妥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在甲方收取定金时,必须交一套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五证”的正本给乙方。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办理权属转让所需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付部分可在定金及乙方首期付款中支付。乙方应付部分,由乙方接到交易中心缴付通知之日起2天内支付,以免延误交易日期。
律师法律服务费、提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妥项目(含用地证件)开发的一切合法手续,确保乙方顺利进行项目开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可用第三人名称办理,甲方同意协助。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项目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保证甲方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发生由此引起所有有关资产产权与第三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乙方损失。
关于上述转让事宜,甲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已做出同意的决议。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将按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乙方保证受让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保密条款
本转让行为过程中协议双方获取关于对方的一切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反悔不转让,则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乙方支付定金后,乙方反悔不受让,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争议解决
若因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定金时生效,交易完毕自行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要变更的事项,另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送相关部门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6
原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添加时间:2008-11-29原文发表:2008-11-29人气:3459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足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不作为投资处理,那么就只能作为资金借贷关系处理。合作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合作者分配的利润,尽管不是实际的法定股东投资者,但是还是作为股息所得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特殊业务税务风险防范–合作开发的会计核算与税务风险
(2011-08-2911:04:57)
1、联合开发过程中的财务管控(核算、纳税申报、收款)(1)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2)挂靠经营中的风险控制
2、房地产合作开发立项分为三种情况:
(1)供地方申请立项——供地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分给出资方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出资方分得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实际上是出资方用建设资金购买的;
固定收益(实际为债权性投资)——按利息处理
分配利润(注意投资主体,如果为个人需代扣个税)——按股息红利
(2)出资方申请立项——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办理从供地方以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3)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在办理分配所得的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手续时,应先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提供土地方收取固定收益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作建房风险很大,风险有两个:一是股东合作不下去的风险;另一个的就是税务风险。合作建房常见有两种方式:一是甲方拥有土地,乙方拥有资金及资质,乙方立项,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或者甲方提取固定利润;二是甲方拥有土地,也拥有开发资质,乙方拥有资金,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基本操作模式是:(1)以甲方为主体开发,实际由乙方运作;(2)乙方将资金投入到甲方,乙方提取固定利润或分配利润。
国税函[2005]1003号,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国税函[2005]1003号主要是针对乙方的,如果乙方提取固定利润,就相当于借款给甲方,当然就不是合作建房。对于甲方来说,只要甲方提取固定利润的模式,无论是甲方立项,还是乙方立项,都不影响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4、挂靠经营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某破产企业的一宗土地,各项开发审批手续都已办齐,但迟迟未能动工。b建筑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一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方便,建筑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土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所开发的商品房也已开始预售。但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售房款均未确认收入,而是全额转给了建筑公司,且开发公司账务中未见开发项目支出票据。经过询问得知,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是b直接对外结算,票据直接开给了建筑公司,或者是发票虽开给开发公司,但最后也转给了建筑公司,即该项目实际是由建筑公司开发运作。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发公司转让给建筑公司的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认定: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建筑公司未缴纳契税;建筑公司开发房地产所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要求企业尽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规范运作。
分析: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受让了土地,但没有过户,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尚未完成,还有重新认识和定性的余地。即,可以规范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某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房地产。如何补救?
5、联合开发的会计核算
分配开发产品的处理:2008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南苑小区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吸收乙公司投资900万元,丙公司投资300万元,三方约定,房产建成后,乙公司可得3000m,丙公司可得1000m,剩余归甲公司所有,当年11月南苑小区开发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2800元/m。
22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未能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乙、丙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不属于代建性质,只是定向销售的客户,因此,会计处理为: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2)分配开发产品时
借:经营成本1120万[(1000+3000)×2800=1120万]
贷:开发产品1120万
同时结转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贷:经营收入1200万
3)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1200-1120-66.6=13.4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续: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1200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15%)×25%=45万元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借:所得税4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5万
※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甲、乙公司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并以甲公司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应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以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在领取“四证”后,以甲公司名义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支付土地价款或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专户
4)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消。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6、代建业务的会计核算
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原票转交)。问:为政府代建项目,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该怎么处理?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7
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
(6)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
(7)项目合作建设计划(规模、进度等);
(8)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4)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
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项目转让方式;
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
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
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6)项目转让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项目标的物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转让前原有债权债务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的处理;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
(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2、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人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2)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3)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4)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7)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8)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9)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8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亚丹青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签订地:海口市合同编号:20100812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三亚海螺农场丹青源”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三亚市海螺农场丹青源地块,项目以世界艺术家联合总会、人民日报海外版炎黄东(三亚)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反腐网、廉政书画院、世界艺术家网、共同创办,名称为“丹青源养生创作基地”。项目用地面积23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合作后要变为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具体位置、面积以及项目规划经济指标按今后文件批复,双方约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
二、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规划设计、规划审批、直至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办理,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4、申领《土地证》;
5、协助乙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6、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
7、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委托质检工作;
9、申办《施工许可证》;
10、办理规划验线。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半年内负责拿到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三、合作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丹青源所有房屋全部分配完毕之日止。
1、乙方作为项目经营方,在该项目中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房屋销售,并代表甲方对第三方享有项目开发商的全部权利。
2、甲方确保对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拥有完整的产权,以及对该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3、乙方对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享有完全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对外签约、建筑施工方选定、人事任免以及财务支出等,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四、分配比例
双方约定本协议范围的工程项目建成竣工后,按以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28%,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72%,无法进行整体分割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8000元的估价,商铺、商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0元的估价进行分割,要房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房款,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自行销售,但由甲方负责的免费房或赠送房可以在不涉及整体销售的情况下由甲方自行决定。
五、销售
本项目的销售由甲方负责组成销售队伍统一对外销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其销售所得款首先用于支付乙方对本项目的垫付、借付款,其余的部份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合法证件、资料。
2、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到公证处对本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责。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处理,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甲方代表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与乙方合作,若其他股东有异议的,由甲方负全责。
6、甲方用乐东养植的土地作为担保,乙方借款500万元给甲方。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筹措建造丹青源。本协议范围的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款资金。
2、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规划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工作的办理和预售证、产权证、土地证等业务的办理。
3、乙方承担本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工程建造有关的债权债务。
4、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5、乙方应在甲方提交乐东养植相关的所有资料、证件原件后,给甲方500万元。该笔款项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28%股份所应得的销售房款中扣还。
八、项目实施方式
1、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清理、拆除项目地块上的己建构筑物、建筑物直至可以交付乙方动工建设。
2、甲方清理完成地块上的所有己建构筑物、建筑物后的1个月以内,乙方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队伍进场建设,且在24个月内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资料、证件由甲方负责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由于甲方或政府原因造成的延误的,工期顺延。
3、自本项目1/3的工程量完成结构封顶之日起30天内,甲方负责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原件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负责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九、项目相关资料手续的移交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并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图纸的原件等(含电子版本),以备相关职能部门及乙方工程项目部随时检查、调用。
2、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丹青源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法人章、协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所有开设的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乙方派专人保管,乙方保证所有行政手续均只局限于本合作项目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擅自更改建设规划的,导致销售价格下跌或者无法销售的,视为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甲方因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产权有暇疵或者违法导致本协议约定项目无法顺利完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3、如乙方于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期限无法完成的,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4、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叁款、第四款、第伍款、第六款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②、由乙方接手继续完成应由甲方完成而甲方未完成的事务、手续的办理,其相关费用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30%的股份中扣除,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如甲方无故要求终止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7、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本协议范围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工程建设完成标准:
●内墙:混合砂浆抹平。
●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铺砖)。
●天棚:混合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吊顶及括白)。
●门、窗: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内立面预留门、窗洞。●厨房、卫生间:供水管到位,预留接水口,排水管安装到位。●外墙: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
●供电系统:通电至户内,公共部份完成照明。
●排水系统:按小区设计要求完成。
●园林绿化:完成小区园林绿化、装饰小品。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其它:
甲方: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法人或委托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9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香港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八家新村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状况
一、“八家新村一期工程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京计投资字[2000]2049号”文件批复立项由甲方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玖仟肆佰捌拾贰万(¥1,394,820,000)元。
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
二、乙方对该项目投资人民币贰亿伍仟万(¥250,000,000)元整,甲方负责其它部分资金的投入及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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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继续合作,但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投资回报
乙方获得该项目a区a3、a4、a6、a7、a8共5座楼陆万壹仟壹佰(61,100)平米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见附图)作为该项目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3日内,将投资资金足额注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甲方主要负责该项目的规划、施工和销售,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完成力所能及的配合工作。甲方应竭力使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顺利完成,乙方有权知悉项目的进展状况。
三、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乙方开展合作的费用,该费用将在乙方分配的利润或乙方的补偿金中扣除。
四、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以现金方式等值回购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根据市场变化,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在合作期内履行回购义务。
五、甲方回购乙方投资时应对乙方的投资金额按照每年
%的比例付给乙方补偿金;同时乙方失去相应份额的利润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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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如在合同期满时不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必须以现金方式返还乙方投资,并按照不低于%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对乙方上述权利的担保
一、为保障乙方上述权利的实现,如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条款不能使乙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收益时,甲方同意将甲方名下自有产权的海淀区太阳园地下车库共壹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捌点肆柒(114,188.47)平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合作期间,地下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乙方,抵押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为保障乙方上述权利的实现,甲方还同意提供其它相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为违约。
二、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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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实现的,免除各方违约责任;非由本合同规定可以豁免违约责任的情形,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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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仍须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都已充分磋商;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争议。
甲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人:
乙方:香港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二年
月
日签约地点:北京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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